2024江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1人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等规定,为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结构,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编制内高层次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的相关信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sj.nanjing.gov.cn)、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http://amr.nanjing.gov.cn)、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网(www.njifdc.org.cn)等网站发布,具体的招聘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等详见《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2024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信息表》(附件1, 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博士研究生,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8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6.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信息表》),其中,“专业”条件按《江苏省2024年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参考目录》。

7.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得报考情形:  

1.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4届毕业生;

2.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该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3.根据2020年3月13日颁布施行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招聘,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2025年1月19日前未满3年服务期的在编(在册)人员;

4. 2025年1月19日前,未满5年服务期的新录用公务员;

5.其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现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以及国家和江苏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或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本次招聘报名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7月19日16:30,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应聘人员将个人简历等应聘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人事科(党建监察室)信箱,邮件请以“姓名+应聘岗位名称”格式注明。邮箱:njsyjyzp2024@163.com。

3.报名提交材料:

(1)《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应聘人员登记表》(附件2);

(2)个人详细简历;

(3)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

(4)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需同时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国(境)内2024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校学习成绩单等,并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国(境)外毕业生,须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5)学信网含二维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6)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

(7)获奖证书;

(8)本人科研项目、成果、奖励等证明材料,主要论著目录等(注明期刊名称,年、期和起止页码);

(9)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

以上材料除登记表(附件2)外,请提供扫描件,扫描至一个PDF文档中。

4. 有关要求:

(1)应聘人员须按招聘岗位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名表中所填专业应与毕业证一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评、聘用资格。

(2)应聘人员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报名与综合考评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初审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网上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时间为收到应聘人员报名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初审结果将以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

2.资格复审

初审通过者在收到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报名材料中提及的各项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到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人事科(南京市江宁区文芳路199号2号楼2409室)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审核后当场将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

资格复审通过者进入综合考评,现场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评人员名单将在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网上公布。考评具体时间、地点以招聘单位短信及电话通知为准,请应聘人员务必保持通讯畅通。

对资格复审有异议的,可在资格复审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陈述申辩。

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不收取报名费和考试费。

(三)综合考评

本次招聘高层次人才,采用简化程序、综合考评的方式。由招聘单位成立综合考评小组,根据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按照批准备案后的考评方案,负责组织实施。

综合考评采取面试和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考评各项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合格线均为60分,未达合格线者取消聘用资格。

综合考评和技能操作时间和地点由招聘单位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应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评,否则按弃考处理。

1. 面试

面试采取半结构化面试形式,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成绩合格者进入技能操作环节,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

2. 技能操作

技能操作采用现场实验的方式,主要测试实验操作水平。技能操作成绩当场告知考生。

3. 成绩计算

综合考评按照面试占60%,技能操作占40%计算总成绩。综合考评成绩及排名将于考评结束后2个工作日以内在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网上发布。

(四)考察体检

综合考评结束后,由招聘单位在综合考评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如笔试成绩仍相同,招聘单位可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

招聘单位制定考察方案,明确考察的内容、方法等。考察工作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于考察体检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五)公示及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综合考评成绩、考察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网等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综合考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的资格。

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招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应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有关手续,因拟聘用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因考察或体检不符合要求、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将有关情况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聘用备案后不再递补。

(六)有关事项

1.招聘单位承诺对所有报名材料保密。

2.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保持通讯畅通。

四、工作纪律

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或聘用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视具体情形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不予聘用、记入诚信档案库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五、咨询监督 

(一)招聘单位电话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人事科:025-89636110

(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电话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25-84648594

(三)招聘监督电话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025-84648621

本次招聘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2024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信息表

2.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应聘人员登记表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原标题: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2024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文章来源:https://amr.nanjing.gov.cn/gkml/202407/t20240702_4704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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