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西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

  【导读】从西藏教育考试院了解到,2021年西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已经发布,为方便考生了解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地(市)教育局、西格办、西藏民族大学招就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报考体育专业考生的切身利益。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主动协调武警、公安等部门,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各项工作纪律,落实相关责任,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科学规范安排好体育专业加试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及纪律约束,及时公布信息,加强舆论监督。

  二、各考点须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厅〔2020〕8号)要求,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细化组考防疫工作方案,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强化考点考场防疫举措,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凡符合《西藏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藏教厅〔2021〕58号)报考条件,且男生身高170cm以上,女生身高160cm以上,五官端正,心脑血管系统正常,身体健康,均可报考。

  四、体育专业加试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简称“体卫艺处”)负责组织,各级招生办配合。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报名信息,将参加体育专业加试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体卫艺处,本次考试不接受现场报名,未报名体育专业加试的考生不得参加测试。

  五、考试时间为6月11日至21日。考试地点设在拉萨市(拉萨中学)、昌都市(津昌体育场)、西藏民族大学(陕西咸阳)。测试项目为100米跑、立定跳远、原地推铅球、800米跑。2021年高考体育加试时间安排见附件1。

  六、凡报名参加体育专业加试的考生须持准考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场地参加测试;每名考生只允许测试一次,否则成绩无效;考生须自备服装、运动鞋类等物品,提前到达测试地点,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七、按照《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藏招委办〔2020〕29号)文件规定,无论因何种原因缺考的不退还报名费。

  八、2021年我区高考体育加试工作采用全程电子仪器设备测试,各地(市)招生办、各中学要对考生进行诚信考试教育和安全教育,做好宣传及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安全、公平、公正。

  九、各体育专业加试点考生成绩现场公示,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成绩单一式2份,考生自存一份(含成绩换算办法、单项成绩及总成绩)。

  西藏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加试安排表.docx

  

  西藏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业加试实施细则.docx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5月19日

2021年西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规定

  【导读】从西藏教育考试院发布的《2021年西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得知,2021年西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规定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地(市)招委会要协调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具体组织办法,由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招委会指定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2.体检信息由考生体检所在医疗单位和地(市)招生办(考区考务组)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形成本地(市)体检信息库。借考考生原则上在考区参加体检。考生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3.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并签字确认,因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报考军队院校、直招士官、公安武警院校(专业)和司法警官学院等体检和体能测试以相关部门文件通知为准。军检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后卫〔2016〕30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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