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宜春市行政审批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窗口工作人员,现就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道德品质与个人素质并重的原则,采取公开、平等、考察、择优的办法,聘用诚实守信、业务熟悉、乐于奉献、具备较好服务意识的工作人员。
二、招聘名额及条件
(一)招聘名额
本次招聘窗口工作人员3名、网络技术员1名,男女不限。
(二)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守信,拥有良好的道德品德;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语言沟通能力;
3.年龄35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5.熟悉电脑,熟练掌握Office办公软件操作;
6.网络技术员需了解网络开发,懂网站、微信公众号维护(有维护经验者优先),具备良好的文字功底,能独立完成文字编辑、图片和视频处理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有不良行为受到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4.其它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2月2日-2月7日。
2.报名地点:宜春市行政审批局秘书科。(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4楼442办公室,联系电话:0795-3216743 曾先生)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应聘人员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个人简历、毕业证及报名登记表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宜春市行政审批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自行下载打印。
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查实应聘人员不符合规定资格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二)面试考察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仪容举止、语言表达能力、应变反应能力、电脑操作能力等,按拟聘人数和成绩高低顺序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所有确定的考察对象需提供个人近两个月以内的在市正规医院所做的体检报告单,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人社部发〔2016〕14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聘用及待遇
1.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如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2.聘用人员待遇标准:每月工资3000元左右(含五险一金)。
3.本公告由宜春市行政审批局秘书科负责解释。
2021年2月1日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宜春市行政审批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窗口工作人员,现就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道德品质与个人素质并重的原则,采取公开、平等、考察、择优的办法,聘用诚实守信、业务熟悉、乐于奉献、具备较好服务意识的工作人员。
二、招聘名额及条件
(一)招聘名额
本次招聘窗口工作人员3名、网络技术员1名,男女不限。
(二)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守信,拥有良好的道德品德;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语言沟通能力;
3.年龄35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5.熟悉电脑,熟练掌握Office办公软件操作;
6.网络技术员需了解网络开发,懂网站、微信公众号维护(有维护经验者优先),具备良好的文字功底,能独立完成文字编辑、图片和视频处理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有不良行为受到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4.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2月2日-2月7日。
2.报名地点:宜春市行政审批局秘书科。(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4楼442办公室,联系电话:0795-3216743 曾先生)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应聘人员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个人简历、毕业证及报名登记表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宜春市行政审批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自行下载打印。
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查实应聘人员不符合规定资格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二)面试考察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仪容举止、语言表达能力、应变反应能力、电脑操作能力等,按拟聘人数和成绩高低顺序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所有确定的考察对象需提供个人近两个月以内的在市正规医院所做的体检报告单,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人社部发〔2016〕14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聘用及待遇
1.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如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2.聘用人员待遇标准:每月工资3000元左右(含五险一金)。
3.本公告由宜春市行政审批局秘书科负责解释。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