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吉林双辽市公安局招聘辅警45人公告
根据公安工作需要,为补充警务辅助力量,按照《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吉政令261号)《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吉公通字〔2021〕20号)等规定,双辽市公安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45人。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身份性质
招聘的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是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警务辅助支持的人员。
二、招聘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明显生理缺陷、无文身、无烟疤及其他不适应从事留置看护工作的疾病;
(四)具有双辽市常住户口(2024年6月30日之前户籍在双辽市);
(五)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9年8月至2006年7月期间出生);
(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退役军人考生需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七)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
(八)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
(九)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予聘用。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十)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十一)具备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以及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十二)优先聘用下列人员:
1.退役军人、退出消防员、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2.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3.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
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先招聘情形。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聘用
1.双辽地区在职辅警;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3.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4.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5.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6.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7.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8.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9.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10.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1.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2.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回避情形
公安机关民警和职工的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原则上不得被招聘到该民警、职工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辅警岗位工作。
四、招聘人员数量及岗位资格条件
招聘人员数量及岗位资格条件见附件1《双辽市公安局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岗位与资格条件一览表》。
五、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工作设置报名与资格审查、体能测试、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招聘过程由双辽市纪委监委驻双辽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指导。
(一)发布招聘信息
本次招聘通过双辽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huangliao.gov.cn)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4年8月21日至8月22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
2.报名地点:双辽市人力资源市场(郑家屯大街2843号)。
3.报名方式:考生本人携带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报名。
4.报名所需材料:
(1)《双辽市公安局2024年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5)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份(在“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并打印);国外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6)个人信用报告(本人凭身份证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并打印);
(7)退役士兵证、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退役军人身份的考生提供即可);
(8)近期小二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
5.资格审查:报名时对考生身高体重进行测量,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允许报名;经工作人员测量身高体重合格者允许报名,并由工作人员按照资格条件对报考者提供的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取消报名资格。
(三)体能测试
1.体能测试时间及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2.体能测评人选确定: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确定为体能测评人选;
3.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如下:
考生根据体能测试需要自备运动衣、运动鞋(鞋底不得有金属钉、胶钉或塑料钉)、饮用水等物品。陪同人员不得进入测评场地。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宜参加体能测试的,须在测试前提出,否则因参加体能测试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体能测试3个项目全部达标方为合格。如体能测试合格人数高于招聘岗位人数,按笔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顺序进入下一环节。体能测试3个项目中,凡其中任1项不达标或者缺考者,视为体能测试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四)笔试
1.笔试人员确定:体能测评合格人员确定为参加笔试人员;
2.领取准考证:双辽市人力资源市场(郑家屯大街2843号);
3.笔试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详见笔试准考证。
4.笔试方式及科目:闭卷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不设及格分数线。
(五)面试
1.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人选确定:根据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报考岗位招聘计划1:3比例确定,不足相应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如考生笔试成绩相同且同时进入相应比例的,一并进入面试;
3.面试成绩:面试成绩按100分计算,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面试形式:结构化面试。
(六)考试总成绩计算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七)体检
1.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2.体检人员确定: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报考岗位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在考生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具有优先招聘情形多者优先;若无优先招聘情形,学历高者优先;如以上条件均相同需加试确定人选。
3.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未按规定和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空缺岗位按报考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人员。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由组织体检部门进行复检一次,并作为最终的体检结果。
4.注意事项
(1)体检当天,本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小二寸彩色照片1张(背面标注姓名及身份证号)、黑色碳素笔及体检费用(现金);
(2)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指定医院体检,自行体检或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3)入场后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并上交到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处保存,违者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其补录资格;
(4)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在亲友陪同下体检,一经发现,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其补录资格;
(5)在体检过程中要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6)未按时参加体检的,取消其补录资格;
(7)对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考生,取消其应聘资格。
(八)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统一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体检费用不予退还,空缺岗位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体检和考察人员。
(九)公示与聘用
根据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双辽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本次招聘聘用人员;对被举报有严重问题并查实不符合本次招聘条件和有关规定的,不予聘用。
公示期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公安机关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期二个月)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试用期内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由聘用单位视工作需要、个人日常工作表现结合各年度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六、工资待遇
辅警每人每月(含试用期)工资数额标准为2780元(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纳部分)。配发统一制式服装。
七、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员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二)报名人员必须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接收有关事宜的通知。若因报名人员联系电话不通畅而造成的后果,由报名人员本人负责。
(三)资格审查从报名开始贯穿于招聘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均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
(四)本次招聘考试成绩在招聘工作结束后1年内有效。在此期间岗位出现空缺,相应岗位可按照本岗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人选,履行相应招聘程序;
(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此次招聘为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招聘单位及工作人员无关。
本公告由双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此公告如有未尽事宜,请关注补充公告。咨询电话:0434-7306033
附件:
双辽市公安局
双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2日